广东药科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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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9-1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广东药科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以广东药科大学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凝聚党外知识分子,认真履行学习教育、培养人才、建言献策、服务社会、联谊交友的职能,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广东经济社会进步和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在校党委统战部、上级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党外知识分子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统一战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号召和组织党外知识分子立足本职岗位,响应政策,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调研,建言献策,为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和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关心理事和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理事的意见和诉求,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宣传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业绩、科研学术成果和先进事迹,举荐优秀人才,协助做好人才培养,为党外干部队伍输送后备力量。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由个人理事构成。

第七条 理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愿意履行理事义务;

)本校在职教职工中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在统一战线领域和专业技术领域有成就、有贡献、有影响、有代表性,没有参加任何政党的知识分子;

(四)学校党委统战部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 理事人选采取单位推荐、自愿参加、联谊会理事会讨论确定的办法。入会程序:

(一)有关单位、部门或本会理事推荐;

(二)按自愿原则,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人选登记表》;

(三)经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同意推荐;

(三)由秘书处提议,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并以会议或通讯形式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因辞职、退休、调离本校的理事,视为自然退会。理事作为无党派人士,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应事先报校党委统战部审批。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议代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核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首届常务理事由筹备组研究提出),并征求学校党委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重要决议;

(二)制订本会的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五)聘请顾问;

(六)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其中一名由党委统战部部长兼任)、秘书长1名(由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兼任),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或讨论通过。理事会根据情况聘请顾问,指导相关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相关会议,表达本会诉求和意见建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若在任职期间,常务理事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权,需增补或替换,则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表决、统战部审核、学校党委同意后,进行增补或替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党委统战部,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党委统战部统筹,来源有:

(一) 列入每年学校统战工作专项经费预算;

(二) 校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捐赠。

第二十五条 经费开支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经学校党委统战部审查,并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一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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